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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埠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胡志刚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刚,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宿城埠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胡志刚。委托代理人丁义青。被告杨波。原告胡志刚诉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撤回起诉。案件收费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旭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