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埠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胡志刚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刚,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宿城埠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胡志刚。委托代理人丁义青。被告杨波。原告胡志刚诉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撤回起诉。案件收费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光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旭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