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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商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吕昌礼与姜蓓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昌礼,姜蓓,孙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商初字第240-1号原告吕昌礼,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族,住济南市。被告姜蓓,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被告孙涛,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吕昌礼与被告姜蓓、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姜蓓、孙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吕昌礼的诉讼与其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系同一案件,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在原告起诉前刚刚送达生效。吕昌礼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买卖所涉标的物等均与上述案件相同,其主张的事项已在上述判决中认定并解决,本次起诉属恶意重复起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买卖字画,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且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淄博市,济南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移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1月,原告吕昌礼向��院提起诉讼称,2011年6月至10月间,原告分多次从被告姜蓓、孙涛处购买字画91幅,共支付价款2979万元。后因原告认为字画有赝品嫌疑,经双方协商,被告分两次将其中的56幅取走,价值2214.7万元,但一直未返还字画价款。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返还字画款2214.7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姜蓓、孙涛住所地均位于淄博市,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淄博市。本案是否属重复诉讼,应经实体审理认定,在此不予审查。被告姜蓓、孙涛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雅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