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邵国安与赵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安,赵国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166号原告邵国安。被告赵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安与被告赵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国安负担。审判员 盛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