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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珠海市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xxxx,被羁押前暂住珠海市xxxx,身份证号码5224261988********。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珠海市(斗门)紫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时发现P1l实装科同事曾x在上班前将一台iphone5手机放进了40—13号储物柜里,遂起意盗窃。次日凌晨l时许,李某趁无人之机悄悄潜到P11实装科的储物房里用剪刀将40—13号储物柜撬开,偷走摆放在里面的一台白色的iphone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40元)。盗走手机后供自己使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2013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上班时发现P11实装科同事李x在上班前将一台iphone5手机放进了45—0l号储物柜里,遂起意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再次趁无人之际潜到P11实装科的储物房里用剪刀将45—01号储物柜撬开,偷走摆放在里面的一台黑色的iphone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40元),后在香洲区南屏惠发百货店将该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香洲区南屏惠发百货店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x、李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苏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被盗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盗物品均已经被追回,且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玉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海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