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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cad39910-7729-4e39-a67c-51c167b54113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殿武,固安县天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固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唐殿武,男,汉族,1952年5月18日出生,固安县东坨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固安县天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固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固安县天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固安县天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固安县天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唯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