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终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文英,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终字第2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文俊,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英,女,1969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戚李敏,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宜兴市中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导致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3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施伟代理审判员 林霆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