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执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大丰市名都广场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市名都广场业主委员会,盐城水沐年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1218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名都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名都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大丰市区名都广场。代表人孙志坚。委托代理人袁龙彪。被执行人盐城水沐年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沐年华大酒店),住所地大丰市区名都广场E区。法定代表人陈汉权,水沐年华大酒店董事长。名都广场业主委员会与盐城水沐年华大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名都广场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0万元,对余款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大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韦翔龙执行员 徐恒山执行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