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高民申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贵阳永固机电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贵阳永固机电物资公司,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高民申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永固机电物资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香狮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天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息烽县温泉镇。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贵阳永固机电物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筑民商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贵阳永固机电物资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可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