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良军与杨孝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军,杨孝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李良军,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杨孝瑞,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军与被告杨孝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良军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良军负担。审判员 杨宁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