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2541号-2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余建勤与曹幼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勤,曹幼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541号-2原告余建勤,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荣培,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幼祥,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勤与被告曹幼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建勤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建勤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余建勤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万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1.856万元,由余建勤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钱 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东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