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与刘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刘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被执行人刘光明。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诉刘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光明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活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明在2003年5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青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