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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远扬与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远扬,李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远扬,男,194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龙,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上诉人刘远扬因与被上诉人李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华雷、代理审判员徐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刘远扬与万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作出判决,现刘远扬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小龙对万跃飞欠刘远扬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远扬要求李小龙连带偿还万跃飞尚欠刘远扬债务35000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刘远扬负担。刘远扬不服该裁定,上诉称:李小龙与万跃飞在上诉人债务形成前后均是夫妻关系。(2011)岳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上诉人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跃飞和李小龙的共同财产,被上诉人与万跃飞假离婚,真逃债,因此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上诉人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欲以法院审判的形式重新确认401号民事判决没有审判确认的关于万跃飞所借上诉人1.5万元借款本息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而原审法院简单适用裁定驳回起诉显然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院认为,李小龙非刘远扬与万跃飞借款合同相对方,刘远扬与李小龙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借贷关系,现刘远扬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李小龙对万跃飞所欠其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讼争法律关系和诉讼标的实则与刘远扬诉万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异。岳阳县人民法院已对刘远扬与万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并已生效,理应产生既判力,刘远扬不得就同一案件同一法律关系,提起两次诉讼,法院亦不能对此重复作出判决。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 判 长 李 琛审 判 员 华 雷代理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闻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