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执刑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与王永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王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执刑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永某,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依据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刑初字第209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向被执行人王永某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86,000元发还给被害人陆某。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某在2013年9月12日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服刑中。经向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永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受害人陆某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依据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刑初字第2096号刑事判决书要求向被执行人王永某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86,000元发还给被害人陆某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