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溆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2014)溆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溆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唐某某。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韦建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香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