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巴民初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亚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张亚刚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巴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昆山市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京阪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戎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建发,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刚,男,汉族,1990年4月9日生。原告昆山市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亚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山市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戎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