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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云南省三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周朝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三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边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三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周朝顺,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民终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南省三江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朝顺返还三辆豪运牌自卸车,现被执行人周朝顺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民终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