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炎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段爱平与陈吉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爱平,陈吉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炎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段爱平,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井冈东路县种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陈吉端,男,193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长江路**栋*号。申请执行人段爱平与被执行人陈吉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吉端与申请执行人段爱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段爱平与被执行人陈吉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蒋雄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