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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傅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傅必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87号原告: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坤,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必勇,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傅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傅必勇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必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