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川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李勇与王小兵、刘玲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王小兵,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生于1960年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通川区人。被执行人王小兵,男,生于1974年9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玲,女,生于1987年2月17日。系王小兵之妻。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王小兵、刘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2)通川民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勇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4年1月26日,被执行人王小兵、刘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勇借款22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勇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通川执字第50号案未清偿借款22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谌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