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济宁圣合工贸有限公司与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圣合工贸有限公司,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涛,张长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商初字第108号原告济宁圣合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艳玲、孔德志,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被告陈涛。被告张长弓。系被告陈涛之夫。原告济宁圣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合公司)与被告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泰公司)、陈涛、张长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殿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艳文、徐洛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合公司委托代理人葛艳玲、孔德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泰公司、陈涛、张长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合公司诉称,2013年11月4日,被告韩泰公司因公司资金问题,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韩泰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对于上述借款,被告韩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书面承诺愿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人及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存款、投资款及其他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韩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陈涛、张长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韩泰公司、陈涛、张长弓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11月4日,被告韩泰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借款人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解决公司资金问题,特向出借人济宁圣合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共计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由出借人济宁圣合工贸有限公司向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收款人: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账号:73×××92。对于上述借款,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愿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人及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存款、投资款及其他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涛以保证人名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韩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陈涛、以及被告陈涛之夫张长弓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查明,被告张长弓系被告陈涛之夫,亦系被告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划付凭证、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泰公司向原告圣合公司借款200万元,以被告韩泰公司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被告韩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在协议上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书面承诺愿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借贷及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韩泰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以及被告陈涛为该笔借款作出的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二被告经原告催要未还,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被告张长弓与被告陈涛虽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张长弓同意为被告韩泰公司向原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原告要求被告张长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保留诉讼权利,待该部分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韩泰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由被告陈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未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被告韩泰公司、陈涛、张长弓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依法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圣合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陈涛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济宁圣合工贸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宁韩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陈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左殿俊审判员 刘艳文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