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彭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关 于 常 德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与 彭 勇 行 政 非 诉 执 行 一 案 的 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建跃,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柳叶湖分局工作人员,系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吕志强,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人。被执行人彭勇。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9月5日依法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3]4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军、吕志强,被执行人彭勇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土资源局所作出的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5日批准的(2013)政国土字第117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常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办事处双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1.9585亩,用于月亮大道建设项目用地。2013年7月3日,常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常政征土字(2013)第54号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8月9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常国土征补字[2013]第54号)。2013年8月16日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了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执行人彭勇的住宅用地位于该征收范围之内。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和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与彭勇协商其拟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事宜,但被执行人彭勇均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未满足要求为由,拒不接受拆迁���置补偿且拒不腾交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征地拆迁所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彭勇送达了常国土征补字(2013)第54号《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通知书》,该通知书按常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核算了拆迁补偿数额。此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常国土征交字[2013]4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彭勇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日内交出其住宅占用的土地。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彭勇送达了上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但被执行人彭勇在该决定书规定期间内既没有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彭勇送达了常国土征催字[2013]28号《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履行义务催告书》,督促其自动履行上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确定的腾地义务,但在催告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彭勇仍然未能履行腾地义务。综上,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3]4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常国土征交字[2013]4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彭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兴惠代理审判员 罗 健代理审判员 王献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