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莞鑫顺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尼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东莞鑫顺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优尼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德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军,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3,52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3年7月31日为35,777元,并顺延至被告还清款项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三方肖晓峰于2010年9月2日、2010年10月5日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购买3台高速冲床,1台鑫顺康30T高速冲床,价值人民币210,000元,2台鑫顺康C型45T高速冲床,价值32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30,000元。但肖晓锋并未按约付款,2011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担保协议书,肖晓峰承诺对所欠的363,520元货款自当月开始每月还款10,000元,自2012年6月起每月还款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若肖晓峰违约,则由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协议订立后,肖晓峰仍然未能按约还款,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303,5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有无签订书面合同:有。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书、送货单和担保协议书作为证据。被告辩称,销售合同书上的公章并非其公司公章,案外人肖晓峰并非其公司员工;担保协议书的公章也不是其公司公章,买方为案外人肖晓峰。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上的公章未举证证明不是其公司公章,也未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对销售合同书和担保协议书上的公章予以认定。;二、货款金额:被告在担保协议书中确认,案外人肖晓峰尚欠原告363,520元货款,如案外人肖晓峰违约则由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货款予以认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三、利息:原告未举证证明30T高速冲床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方式以及C型45T高速冲床的调试合格时间,而担保协议书中,原被告约定,所欠货款363,520元支付时间为2011年12月25日开始每月支付10,000元,从2012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20,000元。原告请求支付的货款为303,520元,故逾期付款起算时间,本院认定为2012年6月1日。原告主张的利息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认定。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优尼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鑫顺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所欠货款人民币303,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鑫顺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5元,由被告深圳市优尼康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承担3090元,原告东莞鑫顺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1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仇淑清(兼)书记员李玉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