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驻刑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国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驻刑执字第398号罪犯张国安,男,1962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2014年1月6日依法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国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张国安找到王红臣、刘耀军商量采用掉包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2010年11月6日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上,发现被害人王秀稳取了25000元现金,便设计骗术,后被识破后采用暴力殴打的方式强行将王秀稳的25000元现金抢走。罪犯张国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安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满日期: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俊锋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