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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俊博自动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辛爱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初字第18号申请人俊博自动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竣智,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柳明,男,汉族,该司人事课长。被申请人辛爱梅,女,汉族。申请人俊博自动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l3]177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俊博公司申请称,1.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要求俊博公司支付辛爱梅2013年8月23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966.9元,俊博公司确实未及时与辛爱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俊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辛爱梅入职一个月内不在办公区域内(有出入境记录为证)无法与辛爱梅签订书面合同也是事实,并不是俊博公司故意不跟辛爱梅签订书面合同,希望法院能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将法定签订书面合同期限顺延一个月。2.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要求俊博公司支付辛爱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是错误的。俊博公司营销部门于2013年10月31日出具一份辞退辛爱梅申请单,辞退申请单一式两份,应经过审核流程:部门申请、上级主管、经理、董事长,待审核完成一份交人事办理离职手续,另一份交当事人,辛爱梅11月1日看到辞退申请单非常激动,将只有部门签字的辞退申请单对半分开,丢一联到人事科要求结算工资,俊博公司怕引发意外事故而无奈给辛爱梅结清工资;辛爱梅无视劳动法第50条规定和俊博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未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不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强行自行离职,辛爱梅的行为应属自离,所以俊博公司不应支付辛爱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综上,仲裁认定事实不清,未维护俊博公司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辛爱梅答辩称,对仲裁裁决没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俊博公司在本案提出的主张均属于认定事实的范围,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事由,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审查。综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l3]1778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俊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俊博自动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俊博自动化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