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徐建峰、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徐建峰,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陈志明,居民。被告徐建峰,居民。被告袁丽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徐建峰、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明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