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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志明与徐建峰、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明,徐建峰,袁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11号原告陈志明,居民。被告徐建峰,居民。被告袁丽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徐建峰、袁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明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