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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林X与刘XX变更抚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X,刘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顺丰快递员,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上诉人林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林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X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林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蕴真审判员  庄丽娜审判员  谢火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德福附注: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