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罗开军与陈天友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开军,陈天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开军委托代理人:何君,新疆国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友上诉人罗开军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三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上诉人罗开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天友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开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开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上诉人罗开军已付),本院减半收取187.50元,由上诉人罗开军负担,余款187.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罗开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马述冰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