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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商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市卓恒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佳美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吴俊杰,吴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市卓恒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佳美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吴俊杰,吴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商初字第1523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工运路8号。被告无锡市卓恒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丰义村)。被告宜兴市佳美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被告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都山村。被告吴俊杰,男,汉族。被告吴占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诉被告无锡市卓恒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恒公司)、宜兴市佳美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公司)、江苏三木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吴俊杰、吴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银行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卓恒公司、佳美公司、三木公司、吴俊杰、吴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江苏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为5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400元,由江苏银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陈沂青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