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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经济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32号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建荣。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蒋国强。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经济合作社。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经济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陈沛元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