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经济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32号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建荣。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蒋国强。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经济合作社。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经济合作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义乌市华夏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燕人民陪审员 陈沛元人民陪审员 楼晓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