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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陈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800号原告:李学军。委托代理人:姜勇、贺芬。被告:陈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与被告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军撤回对被告陈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军负担。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柯元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