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商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陈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800号原告:李学军。委托代理人:姜勇、贺芬。被告:陈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与被告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军撤回对被告陈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军负担。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柯元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