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程军胜与程艺堂、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程军胜被告程艺堂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负责人:牛旭东本院在审理程军胜诉程艺堂、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军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军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军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