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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中刑执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熊金莲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金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刑执字第01680号罪犯熊金莲,女,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县人,大学文化,住湖南省公安厅宿舍楼**栋***房。现在湖南省看守所服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金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看守所于2014年1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金莲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金莲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金莲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