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黄其区与郑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其区,郑昌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56号原告黄其区,男,192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昌勇,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黄其区与被告郑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上述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案原告不履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金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贤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