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管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5号申请执行人管某,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调解书,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管某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05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增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许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冬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