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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李萌与宫海军、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萌,宫海军,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500号原告李萌,男,1978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宫海军,男,1970年9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曹炳坤,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南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兴中,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负责人王军林,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枣城南大街西侧。原告李萌诉被告宫海军、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萌��托代理人李庆华、被告宫海军委托代理人曹炳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萌诉称,2013年3月5日21时38分,原告驾驶豫B82J**小型轿车,沿2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规划局门前与由北向南被告宫海军驾驶的鲁N176**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经交警队责任认定被告宫海军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且被告的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萌医疗费3997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营养费250元(10元/天×25天)、误工费27600元(100元/天×276天)、护理费1425元(57元/天×25天)、残疾赔偿金81772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车辆损失费5071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0元、打字复印费200元,共计217386.81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费用由车主负担,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宫海军辩称,原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均属实。答辩人是鲁N176**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挂靠在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处经营。答辩人的车辆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300000元的第三者商业险,在原告已起诉答辩人和答辩人车辆投保的情形下,对原告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外的部分,才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答辩人承担。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乐陵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5日21时38分,原告驾驶豫B82J**小型轿车,沿兰考境内22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规划局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被告宫海军驾驶的鲁N176**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兰公交认字(2013)第6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宫海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萌被送往兰考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到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李萌诊断为左尺骨近段粉碎性骨折肘关节脱位、双肺挫裂伤、肾脏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肩部撞击综合症、颈部开放伤、左腕、手皮肤裂伤、右膝关节皮肤裂伤、面部及胸部皮肤挫裂伤,于2013年3月30日出院。支出住院治疗费用39979.81元。经原告申请,双方协商本院委托后,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鉴定结论,原告的损伤为:李萌的左上肢损伤系九级伤残,原告支出鉴定费700元,另支出打字复印费200元。原告驾驶的豫B82J**小型轿车经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车(2013)0118号认定扣除残值后总损失认证价值为50710元。关于赔偿问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李萌各项损失共计217386.81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费用由车主负担,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李萌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其在兰考凯力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3000元。原告住院期间,其妻子高圆护理,高圆为城镇非农业居民。被告宫海军驾驶的鲁N176**重型厢式货车为宫海军所有,挂靠在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自2012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13日24时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第61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李萌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日清单、出院证、住院结算单、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工合同书、工资清单、陪护人员高圆身份证明、复印费票据、鉴定费票据、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书、鲁N176**重型厢式货车行车证、保险单、被告宫海军驾驶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萌驾驶李平均名下的豫B82J**小型轿���与被告宫海军驾驶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的鲁N176**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李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宫海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宫海军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应负相应的责任。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对肇事车辆鲁N176**重型厢式货车承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险种,其依法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认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宫海军按照事故认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对被告宫海军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次责任以70%和30%为宜。原告为城镇非农业居民,其各项赔偿标准应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计算。对原告的诉请,经计算李萌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997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营养费250元(10元/天×25天)、误工费27600元(3000元/月÷30天×276天,按照原告实际收入计算)、护理费1400.19元(20442.6元/年÷365天×25天)、残疾赔偿金81770.4元(20442.6元/年×20年×20%)、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车辆损失费5071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800元、打字复印费200元,上述损失共计214160.4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支付原告医疗费39979.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50元,合计40979.81元中的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费50710元中的2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支付误工费27600元��护理费1400.19元、残疾赔偿金81770.4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11570.59元中的1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0000元内支付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0979.81元、车辆损失费48710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11570.59元,合计91260.4元的30%即27378.12元;被告宫海军赔偿原告保险限额外的损失鉴定费700元、打字复印费200元,合计900元的30%及270元。经计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9378.12元,被告宫海军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元,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原告过高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萌各项损失149378.12元;二、被告宫海军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元;三、被告乐陵市大地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1元,保全费520元,合计5081元,由被告宫海军负担3813元,原告李萌负担12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铁伟审判员  杨想军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新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