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一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吴国成等38人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成等,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文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吴国成等38人。代表人:吴国成,男,住安徽省歙县。代表人:方永明,男,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法定代表人:朱良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山市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朱良文,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吴国成等38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国成等38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市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 秀 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剑峰(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