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陕西吉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吉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被执行人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岭南。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吉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灞执字第0035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给付未受偿的30074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达成分期给付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大华化工有限公司在恢复执行期间分期履行80000元,从其他案件转付款105490.5元。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现本院已执行并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吉协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