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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鹤法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梁刚、李茂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梁刚,李茂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该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家杰,该公司的职员。被告:梁刚。被告:李茂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诉被告梁刚、李茂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美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