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庆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383-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庆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38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桐城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166771-4。被执行人闫庆瑜,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包民二初字第02116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物业服务费10858.57元、诉讼费110元、执行费65元,合计1103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58.57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2012年1月6日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庆瑜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03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858.57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自2012年1月6日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敏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