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非诉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曹晓秋、南京雨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曹晓秋,南京雨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雨非诉行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良,市住建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盛雷。被申请执行人曹晓秋,女,1958年9月24日生,汉族。第三人南京雨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花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3号12幢。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广。申请执行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宁房裁字(2012)第092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召开听证会并对全案进行了审查。第三人雨花建设发展公司依据宁拆许字(2011)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批准,对被批准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被执行人曹晓秋的房屋坐落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号*幢***室,亦在此次拆迁红线范围内,该房建筑面积52.17平方米,产权人系被执行人曹晓秋。拆迁实施单位雨花台区征迁办与被执行人虽进行多次拆迁谈判,但无法达成协议,第三人依照相关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市住建委申请裁决,该委于2013年2月4日作出了宁房裁字(2012)第092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被执行人曹晓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小行里**号*幢***室房屋的搬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晓秋所涉的被拆迁房屋,系雨花台区小行里**号危旧房改造地块经济适用房住房项目。是南京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民生工程。该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如拆迁工期迟延,势必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度,必然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有法律依据,宁房裁字(2012)第092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合法性应予确认。另,本院根据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要求,已对被执行人曹晓秋的拆迁补偿款额作为保证金汇入相关账户,以确保曹晓秋合法利益的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宁房裁字(2012)第0923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卫方审 判 员 刘进星审 判 员 陶 炜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