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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蒋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正,陈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蒋正(系“泰兴市妮娅服装厂”业主)。被执行人陈桂军。关于蒋正与陈桂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泰黄民初字第0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兴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加工费467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执行费610元(未预缴)。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