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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催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兴市龙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龙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催字第148号申请��宜兴市龙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58841168-6。法定代表人高福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兴市龙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2914619,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武进振声无线电元件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龙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建忠审 判 员  卜 昕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四年���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