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安明珍与马永法、廖瑞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永法,安明珍,廖瑞涛,卓登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法。法定代理人:肖志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明珍。委托代理人:王翰丹。原审被告:廖瑞涛。原审被告:卓登孟。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剑。上诉人马永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温乐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马永法经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永法经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永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张美权代理审判员 柯丽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