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温玉海与高二标、穆红茹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二标,温玉海,穆红茹,高静,穆长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二标,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媛,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玉海,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穆红茹(穆凤艳),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高静,女,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穆长军,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高二标与被上诉人温玉海、原审被告穆红茹、高静、穆长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原审被告高静的户籍在文安县,但基于婚姻关系自2012年3月2日至今一直居住在霸州市霸州镇阳光花园小区2号楼6单元402室。原审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高静的住所地为文安县苏桥镇宋庄伙村,本案由文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