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在审理尹成刚与于长贵买卖合同纠纷撤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刚,于长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尹成刚,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被告于长贵,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尹成刚与于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成刚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五百三十六元(原告尹成刚预交),由原告尹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