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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在审理尹成刚与于长贵买卖合同纠纷撤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刚,于长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尹成刚,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被告于长贵,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尹成刚与于长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成刚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五百三十六元(原告尹成刚预交),由原告尹成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