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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00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抓获,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辩护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于2013年2月至3月间,采取溜门入室方式进入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169号6栋3单元102室孙某家,盗窃玫琳凯化妆品33瓶等物品。经价格鉴证,化妆品价值人民币合计4237元。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物品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庄某、卞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的供述与辩解,东海县物价局出具的东价证刑发(2013)500号价格鉴证意见,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涉案物品被追回,损失较小,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 臻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梦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