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2。法定代表人罗振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梅,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21。法定代表人黄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蜀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济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廖海俊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官玉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