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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杨某某、郝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杨某某、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郝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难民执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史某某与杨某某、郝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杨立鲲名下座落于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X楼(X楼)X门X室住房一套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此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扣押。执行员  :陈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益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