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阳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初字第68号原告:阳某,女,生于1971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一权,宣汉县蒲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阳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久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阳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 孙久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