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肖善银诉被告罗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善银,罗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保字第38-1号原告:肖善银,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光武,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善银诉被告罗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善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罗光武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肖善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罗光武价值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杨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鹏 微信公众号“”